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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确认申请人的文件

居住在日本的申请人

日本人

须携带下列任一资料:

  •  住民票副本(自出具日起6个月以内,且未记载个人编号)
  • 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自出具日起6个月以内)
  • 日本驾驶执照(有效期内)(注意1)
  • 个人编号卡(有效期内)(注意1)

以上资料均不得使用复印件

(注意1)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如有任一条件不符合,请携带住民票副本。

  • 所载住址与住民票一致
  • 所载姓名汉字与住民票完全一致(例如:不能有「辺」与「邊」、「吉」与「𠮷」等任何差异)
  • 取得护照以后未变更籍贯(如已变更籍贯,则须提交记载新籍贯的住民票副本)

外国人

须携带下列任一资料:

  • 住民票副本(自出具日起6个月以内,且未记载个人编号)
  • 在留卡 (有效期内)(注意2)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有效期内)(注意2)
  • 日本驾驶执照(有效期内)(注意2)

以上资料均不得使用复印件

(注意2) 仅限于所载住址与住民票一致的情况下适用。

在国外居住或停留的申请人

日本人

  1. 能够确认住民登记已被注销这一事实的「户籍附票」副本(自出具日起6个月之内,且须记载日本最终住民登记地。不得使用复印件)
  2. 能够确认外国住址的下列任一资料:
    • 外国驾驶执照(须记载住址)
    • 记载申请人姓名及住址的信件、收据等
    • 由官方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明书等

外国人

  1. 能够确认住民登记等已被注销这一事实的下列资料:
    1. 2012年7月9日以后在最终居住地(大阪府内)进行住民登记,且该登记已被注销的申请人
      • 「住民票除票」副本(自出具日起6个月之内,且未记载个人编号。不得使用复印件)
    2. 在最终居住地(大阪府内)进行外国人登记,且2012年7月8日之前该登记已被注销的申请人须携带下列任一资料:
      • 法务省公开的「外国人登录原票」副本(须记载最终居住地,且自出具 日起6个月以内)
        (注意)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请参看法务省大臣官房秘书课个人信息保护系的网站
      • 能够确认最后居住在大阪府内这一事实的文件等(例如:居住当时的日本驾驶执照、「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卡」、记载姓名及住址的信件、收据等)
  2. 能够确认外国住址的下列任一资料:
    • 外国驾驶执照(须记载住址)
    • 记载申请人姓名及住址的信件、收据等
    • 由官方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明书等

咨询窗口

邮编:540-8540 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三丁目1番11号
大阪府警察本部 鉴识课 海外渡航担当系
电话:06-6943-1234(分机46223)
受理时间:上午9点至下午5点(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年末年初(12月29日至1月3日)等不对外办公日除外)